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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命的自负》有关自由、道德

哈耶克 笑看思想
2024-09-05

1.

……自由要求允许个人追求他自己的目标:所谓自由的人,是一个在和平年代不再受其共同体具体的共同目标束缚的人。

2.

但是,一种普遍的臆断,即有可能取得这种没有限制的自由,却造成了混乱。这种臆断反映在出自伏尔泰之口的格言:“quand je peux faire ce que je veux, voila la liberte”(“自由者,可随心所欲之谓也”),反映在边沁的“每一条法律都是罪恶,因为每一条法律都是对自由的破坏”这种言论上,也反映在伯特兰·罗素的自由“就是我们实现自己的愿望不存在障碍”这种定义上,以及无数其他文献上。然而这种意义上的普遍自由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个人的自由都会颠覆所有其他人拥有的无限自由,即不受限制的自由。
因此,问题在于如何为所有的人保障尽可能多的自由。这可以通过用抽象规则对一切人的自由做出统一的限制加以保障,这些规则禁止对所有其他人(或由他们)实施任意的或歧视性的强制,禁止对任何其他人自由领域的侵犯。简言之,要用抽象规则代替共同的具体目标;政府的必要性仅仅在于实施这些抽象规则,以此保护个人的自由领域不受他人的强制或侵犯。所谓奴隶制,无非就是强制人们服从共同的具体目标,而服从共同的抽象规则(不管他们是否有负担感),则为最不同寻常的自由和多样性提供了空间。有时人们担心这种多样性会导致混乱,它威胁到和我们的文明联系在一起的相对秩序,其实更大的多样性却会带来更大的秩序。因此,和没有限制的自由相比,通过服从抽象规则而实现的自由,正如普鲁东所言,是“秩序之母,而不是它的女儿”。

3.

……从卢梭到福柯和哈贝马斯这些法国和德国的当代思想界人士,都认为异化存在于一切未经个人自觉的同意便把秩序“强加于”他们的任何制度之中;因此他们的追随者倾向于认为文明是不堪忍受的——根据定义,事情只能如此。其次,坚持利他主义和休戚与共的原始本能,使那些遵守扩展秩序中非人格化规则的人,不得不承受“坏了良心”这种如今十分流行的恶名。同样,取得物质上的成功据说会面对内疚感(或“社会良知”)。于是在物质丰富的环境里,不但有残留的贫困造成的不幸,而且有——在本能和狂妄的理性看来——同秩序格格不入而引起的不幸,因为这种秩序有着非本能的和超越理性的明确特征。

4.

在这些作者的影响下,大概尤其是在穆勒的影响下,我们只能以服从某些行为规则为代价才能享有使我们得以形成扩展秩序的自由这个事实,历来被用于为重返野蛮人所享有的“自由”状态的要求进行辩护,按照18世纪思想家的定义,这些野蛮人“尚不知财产为何物”。但是这种野蛮状态——其中包含着共同追求自己同胞的具体目标以及服从头领命令的义务或责任——很难被说成是一种自由状态(虽然它可能包含着从某些具体负担中得到解放的内容),甚至难以把它说成是一种道德状态。只有那些当人们根据自己的目标做出个人决定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普遍而抽象的规则,才担当得起道德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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